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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各分局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未設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之分局,置人事管理員、政風員及主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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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