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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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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