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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第5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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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3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定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各區公有財產保管之督導及…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
第8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
第11條
本局得商請警察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警察單位,兼受本局之指揮,依法辦理科技產業園區內…
第12條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科技產業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前項消防單位…
第13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14條
本局處務規程,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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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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