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第5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二、園區開發規…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4條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