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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發展相關法規、策略規劃、施政計畫與政策之推動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規劃、用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開發工程。 三、園區環境管理、永續發展及工業安全衛生輔導業務。 四、園區綜合管理、財務管理及資料應用。 五、園區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 六、工業專用港之設置、興建、營運及管理業務。 七、科技產業園區工商團體業務、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商工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制、建築許可及建築管理。 九、科技產業園區工廠設置、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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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