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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承租或承購建築物,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簽訂預約書,繳存預約金。 前項預約金應按預訂承租面積六個月租金或出售價金百分之五繳存。 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者,預訂建築物不予保留,預約金無息退還。 第一項預約金於投資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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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