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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核准後,經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租購建築物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按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該建築物不再保留,預約金不予退還。 前項所定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酌予延長,延長次數不限,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補繳或退還預約金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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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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