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7條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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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