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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8條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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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