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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 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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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