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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東區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該處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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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