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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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