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與能源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礦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3-1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處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經濟部礦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處置技正、專員、課長、礦場監督員、技士、課員、技佐、書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 │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員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 │ │ │六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 │合 計│44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環境與能源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