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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 │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員 │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 │至第七職等 │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 │ │ │六職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 │合 計│44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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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