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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准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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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