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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 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總收入之應繳交本部比率,由本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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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