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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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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