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6條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