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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有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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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