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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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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