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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合作(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第七條或本部於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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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