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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與所屬行政機關(構)公務人員訓練事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二、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共同性、策略性與管理發展訓練計畫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三、與國內外公私機關(構)合作辦理訓練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四、促進國內外經貿學術、實務交流與人才培育訓練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經貿人員培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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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