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檔案、事務、財產、出納、公共 關係、法制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