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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主管次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各派員兼任,襄理會務;置委員二十一人 ,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六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代表六人。 六、臺北縣政府代表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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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