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 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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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