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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提撥之「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得由本總廠設置「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籌劃運用,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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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