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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人員調至其他機關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之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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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