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