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6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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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