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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7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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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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