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9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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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