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1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因公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二、因特殊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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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