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7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事業機構繼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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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