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6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