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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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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