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3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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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