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2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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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