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8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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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