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9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人員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應至保險傷機構之醫院或其特約醫院接受免費治療,但急救五日內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須就診私人醫院時,其醫藥費得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全數支付。 前項人員在公勞保機構之醫院治療時,其公勞保不予負擔之醫藥費用部分,亦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津,以十八個月為限,屆時仍未痊癒者,得經服務機構首長核准延長其治療期限,但以六個月為限,逾時仍不能工作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8條
看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