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42條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請領退休金及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或未經其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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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