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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2條

本總廠設左列各處、室: 一、場產處。 二、工務處。 三、業務處。 四、財務處。 五、秘書室。 前項各處、室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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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