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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 第3條

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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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