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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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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