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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16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營運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得終止輔導: 一、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二、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罰確定後,經經濟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經通知終止輔導者,自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喪失經濟部輔導之資格,不得再依本辦法接受委託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但已從事清除、處理而未完竣者,應依經濟部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營運機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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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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