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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於終止營運之三十日前通知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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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