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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評估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擬訂執行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依前款核定計畫,指定或遴選具意願、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且廠(場)址區位條件合適之公民營機構投資設置。 三、就同意輔導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發給其營運機構輔導設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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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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