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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輔導設置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變更時,營運機構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項目及內容,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辦理資料變更。 前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記載事項之變更,應先經經濟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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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