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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營運機構於完成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貯存設施後,得於相關處理設施完成前,接受事業委託暫時貯存事業廢棄物;清除設施亦已完成者,得從事貯存設施之清除業務。 前項暫時貯存、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限於該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規劃處理之種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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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