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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於開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前,應置專任之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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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