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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8條
本部依本辦法徵求私人或團體開發經營時,應要求申請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費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投資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文件。 本部為審核前項文件,得通知申請人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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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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